潜规则,作为一个汉语词汇,指的是那些看不见的、明文没有规定的、约定俗成的规则。这些规则虽无明文规定,却广泛被认同并实际起作用,人们必须遵循它们。潜规则与“元规则”、“明规则”相对,可以弥补明规则的不足,但其不合理之处也应被扼杀于摇篮之中。
潜规则的特点包括:
它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。
这种约束基于当事人双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,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,有助于减少冲突和降低交易成本。
约束意味着行为越界将招致报复,这种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稳定性。
潜规则可能背离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规定,侵犯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,因此以隐蔽形式存在。
通过隐蔽形式,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,或将其拉入私下交易,获取正式规则无法提供的利益。
对待潜规则的合理态度包括:
承认潜规则中可能存在的合理部分,并将其公开化。
对于那些不应存在的潜规则,应在其初始状态就予以消灭。
官员应独善其身,不按潜规则行事。
社会应大力提倡规则意识,坚决反对潜规则意识。